發布時間:[2025-03-05 15:47 ] 瀏覽次數:88次
近日,國家外匯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公示了一張巨額罰單,具體如下:
2025年2月,上海電視電子進出口有限公司因違反規定匯入資金,違反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》(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2號)第十二條、《經常項目外匯業務指引(2020年版)》(匯發〔2020〕14號文印發)第七條,國家外匯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》(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2號)第四十一條第一款,對其罰款6758.92萬元。
據啟信寶調查顯示,上海電視電子進出口有限公司隸屬于上海儀電勞務集團?,已成立36年,比上海市的99.93%的企業早?,企業擁有國資背景?。
根據介紹,上海電視電子進出口有限公司成立于1988年,是經國家外經貿部批準,具有外經貿自主經營權的國有企業。公司已連續8年被列為上海市出口百強企業之一。
本案罰款金額高達6758.92萬元,實際違法金額推測至少在上億元。
因為按外匯管理條例,一般處罰金額按照違法金額的比例進行處罰,一般也不會高于30%。即便按照頂格處罰30%倒算(實際通常在10%以下),違法金額也在2.25億元以上。
由此可見,國資背景并非企業外匯違規的“免死金牌”,如果長期依賴國資背景的“信用背書”,忽視跨境資金流動的真實性審核,同樣面臨外匯局的高額處罰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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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》
第十二條?經常項目外匯收支應當具有真實、合法的交易基礎。經營結匯、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,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。
外匯管理機關有權對前款規定事項進行監督檢查。
第四十一條?違反規定將外匯匯入境內的,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,處違法金額30%以下的罰款;情節嚴重的,處違法金額30%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。
非法結匯的,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對非法結匯資金予以回兌,處違法金額30%以下的罰款。
《經常項目外匯業務指引(2020年版)》
第七條?貨物貿易外匯收支應具有真實、合法的交易基礎,企業不得虛構貿易背景辦理外匯收支業務。
僅從違反依據《經常項目外匯業務指引(2020年版)》(匯發〔2020〕14號文印發)第七條“貨物貿易外匯收支應具有真實、合法的交易基礎,企業不得虛構貿易背景辦理外匯收支業務”可見,處罰案例違背了外匯收支的真實性,?而企業在辦理貨物貿易外匯收支業務時應按照“誰出口誰收匯、誰進口誰付匯”原則即:代理進口、出口業務原則上應由代理方付匯、收匯。代理進口業務項下,委托方可憑委托代理協議將外匯劃轉給代理方,也可由代理方購匯。代理出口業務項下,代理方收匯后可憑委托代理協議將外匯劃轉給委托方,也可結匯后將人民幣劃轉給委托方。
企業貨物貿易外匯收支包括:
(一)從境外、境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收回的出口貨款,向境外、境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支付的進口貨款;
(二)從離岸賬戶、境外機構在境內賬戶收回的出口貨款,向離岸賬戶、境外機構在境內賬戶支付的進口貨款;
(三)深加工結轉項下境內收付款;
(四)離岸轉手買賣項下收付款;
(五)其他與貨物貿易相關的收付款。
企業貨物貿易外匯收支審核原則
1.貿易背景真實:貨物貿易外匯收支應具有真實、合法的交易基礎,企業不得虛構貿易背景辦理外匯收支業務。按照“了解客戶”“了解業務”“盡職審查”的展業原則(以下簡稱展業原則)和本指引規定進行審核,確認收支的真實性、合理性和邏輯性。
2.外匯收入:確認資金性質,無法確認的及時與企業核實。
3.外匯支出:確認交易單證所列的交易主體、金額、性質等要素與其申請辦理的外匯業務相一致。
4.交易單證:包括但不限于合同(協議)、發票、進出口報關單、進出境備案清單、運輸單據、保稅核注清單等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。
銀行可根據展業原則和業務實際,自主決定審核交易單證的種類。
B、C 類企業貨物貿易外匯收支業務按照企業分類的有關規定辦理。
企業辦理下列貨物貿易外匯收支業務,應在收匯、付匯、開證、出口貿易融資放款或出口收入待核查賬戶資金結匯或劃出前,到所在地外匯局審核真實性后辦理登記:
1.C類企業貿易外匯收支;
2.B類企業超可收、付匯額度的貿易外匯收支;
3.B、C類企業退匯日期與原收、付款日期間隔在180天以上(不含)或由于特殊情況無法原路退回的退匯業務;
外匯局審核通過后,出具《貿易外匯業務登記表》,銀行應憑外匯局簽發的《登記表》辦理業務,并通過貨貿系統簽注《登記表》使用情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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★需要關注的問題
(1)對于退匯時間間隔在180天以上或由于特殊情況無法原路退回的退匯業務,實行跨境貿易高水平開放改革試點企業免于在外匯局登記,可到銀行直接辦理。銀行自主決定審核交易單證種類。
(2)B類企業原則上不得辦理90天以上(不含)的延期付款業務、不得簽訂包含90天以上(不含)收匯條款的出口合同。
如果在分類監管有效期內,B類企業此前導致降級的情況已改善或糾正,且符合條件的B類企業,自列入B類之日起6個月后,可經外匯局登記辦理前述業務。??
監管合規紅線不容模糊!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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來源:五道口供應鏈研究院